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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辩护】偷东西当天就归还还会坐牢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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偷东西当天就归还会坐牢嘛?


案件情况:

    26岁的陈某是一家店铺服务员,月收入2000多元,妻子打零工,一家四口吃穿住行主要靠陈某一人支撑。

    2014年4月3日凌晨,田某、陈某等3人从奉化市租车到宁波市区盗窃,当“一无所获”的陈某得知“硕果累累”的田某所偷物品价格不菲时,奉劝其将物品还回去。

    2014年4月3日凌晨,田某、陈某等3人从奉化市租车到宁波市区盗窃。三人到达鄞州区某小区后下车,翻爬铁栏围墙进入小区后分开行窃。

    田某攀爬水管进入住户家中,偷走餐桌上皮夹内现金11800元、西服口袋内现金1200元,一块价值252160元的百达翡丽男士手表、一枚价值12800元的卡地亚戒指,大理石桌上一块价值68625元的积家女式手表和一枚价值27600元的卡地亚钻戒。

    陈某随机爬到同幢楼的其他住户家中,但没有盗取到任何财物。就在田某准备进入第二户人家行窃时,被人发现,田某招呼陈某和剩下一人赶紧逃跑。

    在回奉化路上,田某将所偷财物拿给陈某看,陈某很识货,告诉田某,这些东西价值不菲,抓到会被判很多年,劝他将手表和戒指还回去。

    当天下午,田某上网查询了手表和戒指价钱,发现盗窃的物品确实价值昂贵,也慌了,于是在次日凌晨返回被盗住户家中,把偷来的手表和戒指丢到洗手间窗台上。

    时隔二十多天,4月25日晚上,田某和陈某在奉化市区一家KTV包厢内被民警抓获。


案件结果:

    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指控,因田某窃得的财物高达37万余元,且具有入室盗窃的情节,根据两高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、第六条规定,可以认定为“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”。

    “虽然最后归还了大部分财物,但田某的偷盗过程已经完成,盗窃的金额仍然按照37万余元计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:‘盗窃公私财物……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’。”律师说,陈某未窃得任何财物,还劝告田某将贵重物品归还,最终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,并处罚金8万元。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一千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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